近年來,臺灣法律學界對於「法與科學」這塊新興領域投注了許多的關注。雖然相對於強調「解釋與適用」的傳統(參與者觀點的)法學研究而言,「法與科學」此一新興領域的出現,似乎帶來令人眼睛為之一亮的新的研究可能性。然而在台灣,從事這項議題的研究卻多半建立在以下的法認識觀上:法律僅能消極地回應科學進展所帶來的挑戰。弔詭的是,在這樣的研究論述中,科學與其所產生的實際社會應用也同樣地被視為是被動接受法律規範與管制的客體。法律學者在此種研究取徑下,傾向於探詢類似以下的規範性課題:吾人是否應允許胚胎著床前基因診斷技術?基因與基因科技應否受到專利權的保障?如何規範基因改造食品?甚至於如何建構一個動態的管制機制,以因應不斷發展中的科學系統。雖然上述課題極具重要性,在此種「法與科學」的研究取徑下,此等規範課題的討論與回答,充其量多僅是建立在對法律與科學系統互動關係的一階觀察之上:法律與科學系統在彼此的互動關係中各自肩負著完全不相干的任務;法律回答價值問題,而科學則專注於價值中立的客觀事實探詢之上。因此,將「法」與「科學」二學科耦合於單一名稱下並不必然蘊含著對法律與科學系統二者的反思性理解。然而「法與科學」尚有另一個較少被著墨的面向,即批判性地探究科學如何建構法律中的特定概念,以及法律如何促成某些科學事實的產生。法律不僅是消極回應那些由科學爭議的解決所得之客觀事實發現,法律在爭端的解決中也經常扮演一定的角色,有時甚至是構成爭端本身的原因。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舉辦第一屆「科技發展與法律規範學術研討會——公衛風險的法律建構」,當初即是構想於對法律與科學系統互動的二階觀察。MichaelLynch教授在該次研討會的主題演講中,以名為「法律、科學與社會:法律爭議中的專家知識」的文章,具體展示了在「法與科學」的研究綱要下架設二階觀察視角的可能性。Lynch教授所拋出的尖銳問題之一是:「專家知識應如何被納入由常民作為最終決定者的民主體制之中?」Lynch教授乃是當今科技研究領域(STS)中的重要學者,該領域對臺灣的「法與科學」界而言似乎較為陌生。雖然「科技研究」與「科技∕社會研究」之間或有些微的差異,但STS一般而言是建立在「科學∕技術乃社會之建構或鑲嵌於特定社會脈絡中」的基本想法上,其主要的研究課題包括:揭發科學活動與社會活動間緊密交纏的關係、考掘科學知識生產的歷史偶然性,乃至於批判性地反省科學知識的本體論地位等。Lynch教授將上述部分課題蘊含在他關於法律爭議中之專家知識的考察研究當中。他以DNA鑑定技術為例,具體說明科學如何建構法律領域中的事實,同時又是如何透過法律解決DNA鑑定技術本身所涉及的科學爭議。儘管文中並未直接回答他所提出的規範性問題,亦即,如何將此等被建構的專家知識納入多元民主體制之中?但本文至少對於究竟要如何建構專家知識一事是否應該在民主架構下進行某種集體協商,提供找尋答案的可能線索。本專輯其餘論文則將STS研究的視角導入更具體的公衛領域,探究法律在「公衛風險」概念的建構上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是否可能對此等建構活動劃定出任何規範性的限制。「風險」向來是公共衛生學的核心概念,也是以管制為對象之法學研究的重點。傳統的觀點認為,公衛體系包含著彼此交疊與相互回饋的三種核心機能:風險評估(assessment)、政策之制定與風險管理(policydeve-lopment)、政策效能之確保與檢討(assurance)。三者之中,厥以風險評估為首。同樣地,法學的管制研究,雖著重於風險之事前管理與事後之救濟處理,卻仍必要建立在風險評估所提供的事實前提之上。在這樣的觀點下,「風險」是一個既存而有待被發現、被管理的客觀現象,公衛法學之課題乃在處理這樣的一種「風險」事實。然而,風險評估透過科學證據的使用與操作,事實上並非一個客觀中立的量化推理,而是一摻雜價值選擇的概念建構過程,最終連結到整個公衛體系的動員,關乎公衛動員的必要性與正當性。不同的法律、政治、社會、文化制度,界定與建構出不同的風險概念,也形塑了不同的風險管理模式。接下來的三篇論文主要即是以風險的建構性格做為其考察工作的出發點。首先,吳建昌在「從SARS到禽流感——先進的風險分析是治療公衛系統『憂鬱』之『百憂解』嗎?」一文中沿用傅柯的想法,批判性地檢視先進之風險分析方法近來的發展與背後所隱含的假設前提。他不僅試圖證明傳染病風險的建構型塑了政府與人民的想法與作為,更嘗試揭露在防治策略中受害卻被悄然忽略掉的歷史。同樣地,江玉林在「法律、權力與共通福祉——從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談起」一文中主張,本意為控制傳染病的法律措施同時卻也是一種「安全治理」的手段,它在實際上是法律與權力交疊關係中的現實產物。江玉林試圖提出一個更好的分析架構,用以處理這種交疊關係所引起的複雜問題。上述兩文均以新興傳染病的控制為議題進行論述,拙文「從勞工職災補償制度的因果認定談治理理性的典範移轉」,則嘗試透過追溯勞工職災補償制度中不同因果認定的演化,探究職災風險概念建構對勞動身體治理的意涵。文中首先討論了不同因果認定如何型塑規範職場治理的風險範疇,進而影響不同時代工作場所中的治理理性。透過這樣的分析,現行體制中「風險私有化」所具有治理責任分配不均的問題便顯而易見了。本專輯中最後兩篇論文則回歸到傳統法學研究長久以來的規範性關懷。牛惠之在「人類基因資料庫的潛在風險議題定性與風險管理模式之研議」一文中,認為人類基因資料庫將是若干實存的外部風險來源,他主張無論是要緩解公部門與科學家之間的緊張關係,還是要消除特定種類的社會風險,兩種信任關係是不可或缺的。他因此主張,無論是風險溝通技術與公司法中的股東會議模式,均提供了強化必要信任關係的可能方式。許耀明則著墨於食物與環境公共衛生的議題,但和牛惠之一樣,他們所共通關切的都是如何設計規範機制,以管制由人類特定科技本身所造成的外部風險。在「風險管理與風險治理——以GMO/GMF為例」一文中,許耀明對於風險管理的傳統模式提出了批判,他認為此模式主要強調風險評估與風險溝通,這樣的模式對於專家有過多的信任,卻經常貶損公眾所持有的價值。他提出「風險治理」的替代進路,期待可以較妥適地銜接這個鴻溝。雖然本專輯之預想乃是科技研究(STS)綱要下跨學科領域的研究合作,然而不可否認的是,要達成這樣的企圖在現階段仍有賴學科間更廣與更深的對話。即便如此,相信本專輯所收錄之文章,已經為進一步在法與科學的幽微交界處開展一全新領域,奠下重要的基礎。